的规制来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怒江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只限制企业,不限制机关和事业单位。 它要求企业在2016年3月1日前把派遣工在总员工数中的比例降到10%以下。这个规定的初衷是迫使企业把派遣工转正。但是企业不愿意这么做,而是把派遣工大量改成“外包工”,以达到降比的目的。 为了完成这个改造,企业只需和怒江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外包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以发包费(包括了派遣机构的服务费和派遣工的工资)为基数纳税即可;而这之前劳务派遣机构是以服务费为基数纳税的。在这个过程中,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中介机构往往不变,工人也仍然是用工单位在管理,变动的只是文书和交税方面而已。因此,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真派遣、怒江附近假外包”。 它是企业降低派遣工比例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外包业务门槛比派遣高得多,用工单位一方面在市场上找不到靠谱的外包机构,另一方面也不愿扶持起一个外包公司跟自己竞争。其结果必然是“真派遣、怒江附近假外包”的泛滥。 怒江劳务派遣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

在前年结束的脱贫攻坚站中,政府对外输出劳动力来帮助群众脱贫是重要的做法。外资进入中国也助推了怒江劳务派遣的发展。对于早期进入中国的外商驻华代表处和外资公司而言,他们对中国知之甚少,招工不便。 同时,政府意图通过控制用工来监管这些外国机构。我国早的一家专业派遣机构——1979年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FESCO)——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类外资人力服务公司至今是中国劳务派遣市场上的一霸。 之后虽然外资机构有了招工权,但是使用派遣工的做法长期维持下来。外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些跨国企业总部对于其中国分公司的人员数有控制,使用派遣工可以绕过这种控制增加员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劳务派遣的狂涌。 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东莞,为了满足蓬勃发展的出口加工业的需求,当地政府不仅自己成立劳动中介为企业输送人力,也鼓励私人中介的发展。同一时间的温州也见证了私人中介的崛起,为繁荣发展的私企提供人力。这些中介早靠向求职者收钱营利。 随着用工荒时代的到来,他们转向向用工企业收费营利,其主要形式就是怒江劳务派遣。在用工荒时代,之前工厂在门口贴个招工告示就能引来求职者如过江之鲫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用工荒叠加新生代农民工短工化之下,工厂自行招人变得过于昂贵,从而不得不求助于劳动中介。 此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疲软,中国出口受到影响。对于工厂经营者而言,以前不仅有足够的工人,也有足够的订单;而现在,不仅工人难招,订单也难找。这种情况意味着订单的波动性变大。 为了控制成本,企业必须同步实现劳动力的波动。这种情况是目前中国出口导向型工厂的常态。劳动中介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帮助工厂招募到足量的工人并合法解雇不需要的工人,特别是在订单量剧烈波动、怒江同城企业必须在短时间内大量扩增或削减人力的时候;合法解雇的需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变得尤为迫切;另一个是帮助工厂降低工人流动率。 劳动中介能实现个作用主要是因为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往往形成一种层层分包的中介链条甚至网络,这种链条和网络能让它们的触角伸展到很多地方,接触到很多工人。由于劳动中介掌握了劳动力的供给,它们不甘心只赚取一次性的招聘费,而是倾向于按照提供的劳动力的工作时间收取人头费,比如100元每人每月。这时劳务中介就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 现实中,二者界限并不清楚,因此本文对两个术语混合使用。劳动中介的第二个作用是个作用的延伸。对于工厂而言,招进来的工人流动率高是个大问题。 工厂愿意接受每月向劳动中介付费的原因也在于此。这种按月付费将降低工人流动率变成劳动中介的问题。劳动中介往往通过派驻驻厂管理人员,向工人提供服务,调解工人和厂方的矛盾,来稳定工人。 建筑工人在进行施工作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该法极大地加强了对正式工的法律保护。 怒江劳务派遣现有大量:生产工,冲压工,操作工,短期工,长期工,临时工派遣,主要向中山,佛山,肇庆,番禺,花都,四会,高要,三水,高明,鹤山,新会,珠海等地方输送劳务派遣工,普工/临时工输送10人起,欢迎人事经理和老板来电洽谈

怒江劳务派遣6月2日,我省劳动用工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陈案积案清理专项行动(简称“两个专项行动”)专项工作检查组深入山西传媒学院,对高校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调研。检查组不仅多方面查找问题,当场指出并责令改正,还主动送法上门,围绕劳务派遣等相关规定耐心解释、细细说明。 高校属于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机构建制和人员规模有严格的编制限制。随着高校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增加,原有编制内的人员数量无法满足高校实际的用人需求。尤其是高校在科研教学辅助以及后勤保障等领域有大量的用工需求,而且需求层次相对较低,劳务派遣用工刚好可以补充高校编内员工的不足,于是劳务派遣用工成为高校编制外灵活管理用工的一种选择。 检查发现,该高校存在怒江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自主招聘用工等行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较高,存在考勤制度不完善,由于部分教师不需要坐班、后勤人员上班时间不一致、存在倒班现象,导致考勤管理缺乏科学化,不够规范。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两个专项行动”专项工作检查组工作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已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相关单位按期报告整改情况。检查之余,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进行了细致解读,为高校合法、高效用工提供了法律遵循。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两个专项行动”已经完成了线索征集和排查整治阶段工作,其间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积极行动,劳动关系、信访仲裁、劳动监察三支队伍密切协同配合,全面排查整治,动真碰硬、解决问题,全省劳动用工环境进一步净化,办结了一批历年久拖未决的欠薪陈案积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怒江劳务派遣企业该如何帮临时工缴纳社保 企业该如何帮临时工缴纳社保,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所谓任职或者雇佣关系,一般是指连续性的服务关系,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及个税。 2、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等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公司主要向佛山,中山,新会,鹤山,开平,恩平,肇庆,四会,高要,增城,南沙,番禺,花都,清远,从化,珠海输送劳务派遣工,本公司业务有;劳务输出,临时工派遣,代发工资,生产线外包,计件承包,员工挂靠,长期工派遣,短期工派遣,冲压工派遣,电工派遣,木工派遣,一站式服务,欢迎企业来电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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