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如此不仅可以 限度的规避风险,还能够从技术经济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的各种方案进行科学的论证,从中选择综合成本 ,效益 的方案予以实施。当前我国在前期造价控制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①忽视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的作用。在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前期工作举足轻重,但现实中很多单位都不以为然,没有真正意识到前期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未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影响了整个建设项目韶关工程预算。②准备不充足,未能进行全寿命造价控制。对于市场细致的调查和研究是开发前期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很多单位对此并不重视,项目前期调查内容十分单薄,信息不对等,甚至存在一部分虚假数据,如此无法落实全寿命造价控制,后果不堪设想。③项目前期造价管控不严谨。近年来,虽然我国工程在家管理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1)投资决策阶段,对于获取资金的各种方案并未进行认真的计算与比较。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在新的时代应顺应新的潮流,运用新的思想和方法辅助投资决策;2)设计阶段是工程建设中为重要的阶段,它是技术与经济的统一体,但是很多单位都认为设计工作是一项单纯的技术工作,不重视其后的造价管理工作,导致了项目前期造价管控不严谨,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韶关工程预算。项目合理规模的确定。项目合理规模的确定是指合理选择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解决“生产多少”的问题。通常来讲,韶关工程预算会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而提高,但也并不完全如此,并不是项目规模大的项目,其韶关工程预算就一定高,韶关工程预算还关乎规模效益、技术条件、市场因素、社会经济环境等多个因素。实践证明,项目规模过大或者过小都不利于韶关工程预算控制工作,因此,只有合理去顶项目规模,才能确保韶关工程预算合理。②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标准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韶关工程预算的影响巨大。建设标准包括劳动定员、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工艺装备、占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只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才能确保韶关工程预算合理,若建设标准定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因为不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而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影响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

在编制韶关工程预算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踏勘现场一般要考虑以下方面:(1)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等情况。地源热泵室外打孔孔深范围较大,浅至一百米到几百米,深达一千米甚至几千米。可见其对地质的勘察要求十分严格,编制韶关工程预算时要全面的考虑项目的地质情况,做出准确韶关工程预算。(2)室外工程需要大面积铺设水平管,要对施工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管线设置情况做详细踏勘。保证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利于管沟开挖和机械设备进出场。(3)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根据场地及供电等确定钻孔机械进出场的数量、进度。(4)可能发生的各项措施费用。例如,室外打孔工程中水平管铺设涉及大面积的沟槽开挖和回填,如果施工季节赶在雨季要做好防雨的措施费用。打孔工程还会涉及泥浆及泥土外运情况,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做好泥土外运措施费。地源热泵机房工程还需要勘察机房位置、空间,考虑是否需要记取大型机组的二次搬运费用等。

为提升公路韶关工程预算估算的准确性,应用模糊神经网络法对公路韶关工程预算进行估算。结合工程案例,详细探讨了公路韶关工程预算估算中模糊神经网络的应用,结果表明,采用模糊神经网络方法能够有效降低公路韶关工程预算估算结果的平均误差,可以极大程度提高韶关工程预算计算精度,获得合理的造价。神经网络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企业来说,工程估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直接决定着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是分析工程项目可行性的主要环节,同时也是公路工程项目标底编制的主要控制标准,因此韶关工程预算估算的准确性,是各建设单位研究的重点内容,其对加强公路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公路工程管理工作中,造价管理是主要内容,此项工作直接影响着建设企业的效益与工程的质量,历来都是管理的核心部分。韶关工程预算估算是项目前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基础。造价估算能够为项目施工方提供成本控制方案编制的依据。在设计韶关工程预算前,明确工程预计造价,能够避免韶关工程预算环节恶意行为的发生。模糊神经网络应用流程。近年来,公路韶关工程预算估算工作中,多采取模糊神经网络来进行估算。公路韶关工程预算估算,多是通过输入公路工程相关要求与特点, 输出估算结果,这与模糊神经网络应用原理极为相似,模糊神经网络的应用优势。公路韶关工程预算估算中,采取模糊神经网络法,具有以下优点造价模型化利用模糊数学,可以高效处理模糊信息。采取对比已建设和新建的公路工程,进行定量化描述,使得相关问题可以模型化。结果更为科学开展公路韶关工程预算估算,应用模糊神经网络,再通过构建数学模型,进行数学计算分析,能够减少人为计算的误差,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较高。

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预算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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