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明年3月30日正式实施,全省处理规模小于每天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按此标准执行排放。
据了解,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直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在适用性上存在诸多问题。《标准》的制定,填补了此项空白。
“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和后期运行成本。”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排放标准要求过高,不但工艺建设成本增加,而且难以实现达标排放;如排放标准过低,处理设施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处理设施规模及保护目标,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因子,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各项指标按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污水排放去向、设施规模等分类执行,更加切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实际。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的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自2月19日复工后,项目部会同各参建单位积极弥补因疫情所造成的人、材、物等方面的短板,有序组织130余名施工人员在做好防疫和施工双重的前提下开展作业。组织人员输入、协调资源供给,在短期内使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工程建设踏入正轨。为保证6月底通水的既定目标,项目建设各方群策群力,借助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对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进行优化调整,瞄准重要节点合理布局、抢抓工期,力争使工程进度重新纳入冗余可控的界限范围。目前,建安、设备和工艺调试人员均已就位复工复产,到岗人数亦呈逐步上升态势,文明生产与疫情防控措施到位,为推动项目工程计划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项目是在原有每天处理污水16万吨的基础上进行提标扩建,日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采用“原厂减量+扩建MBR”工艺。建成后,日污水处理总规模达到20万吨,出水水质至准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对标青岛市出水水质 标准,每年将减排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11680吨,氨氮1978吨,总磷124.1吨,即可满足海泊河流域水量达标要求,同时也为打造生态型、花园型的宜居城市,城市整体环境形象发挥功效,对青岛市实现“围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深化”的水污染治理目标起到重要作用。


《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在选取污染物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防止农村黑臭水体产生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
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广东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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